纠错|元代林氏婚外情案
作者: 365bet体育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5-11-1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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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曾说过:“读万卷书而不读律,君、尧、舜无知”。纸·私史特别推出“厄尼斯的决议”系列,通过历代真实案例窥探古代社会。有一个女人叫迷失森林,黑水市,一座被风沙掩埋的城市。几千年前,这里是一座绿洲之城。就在丝绸之路的这个重要节点上,发生了一起波澜壮阔的婚外情案件。故事的女主角是石琳,事发时年仅二十四岁。石林生于大都,似姓张。从散落的残存文献来看,张二似乎是他父亲的名字,而他母亲的名字是春花。然而,石林的任何档案中都没有提及张石林的名字。石林的名字据说是波斯语常用名“Shīrīn”的翻译。不过,考虑到士林l生于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当时元朝即将退出中原,从名字上很难判断士林是属于色目人还是属于人民,或者是色目人和汉人的混合产物。或许对其他人来说并不重要,但是对于士林接下来要面临的指控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士林虽然出生在北京,但他的“老根”身份显然没能给他带来更多的优势。他的家庭比较贫困,父母在媒人道啦的帮助下,将他“收养”给回回商人托黑铁木作为养女。虽然名义上是委婉的叫领养,但实际上他们把失去的森林卖给了这个回回商人。托黑提姆现身大都出差。显然他是沿着丝绸之路行进,打算将大部分货物分成两批,一批发往岭北行省,另一批继续跟随他回国。e 西部地区。至于他为何收养失林,我们无从得知。或许是因为这个穿梭于丝绸之路的商人,需要一个能用心为他服务、打理家业的人。失落的森林并不是一个好的候选者。士林无权反对父母的选择,但内心深处却抗拒作为女儿被卖给丝路商人。所以,他和拓黑帖木虽然到了黑水城,却拒绝和拓黑帖木继续西行。据他供述,他害怕将黑铁木亚良从路上除掉,将女儿变成了他的奴隶。如果继续西行,他就离开了元朝实际控制的领土,元朝的法律将不再为他提供任何保护。商人觉得自己的时间很宝贵,拓黑铁木也不想多花一秒钟去伤害自己的女儿。他决定当场卖掉养女,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本金。这时,AWU出现了。 AWU是黑水城人。他今年三十岁了。他是一位坚定的塔斯曼人(穆斯林),受当地清真寺领主奥丁尼亚管辖。阿武也是一位商人。他和托黑铁木一样,有时也到岭北省或西域去推销货物。从户籍统计来看,阿乌属于那宝银户,因此有纳妾、养驱奴隶的能力。阿武已经有妻室了,但他还是决定从托黑铁木手中买下失落的森林,并请求娶他为妻。于是阿吾写下了婚约,从拓黑铁木手中失去了林氏。如果黑水城风起云涌,燕从良没有到黑水城,石林就可以和阿武安心了,尽管他心里可能会因为阿武经常殴打和取代他而有些不受欢迎。虽然严从良作为一名军婢,按户籍本应参军,她却选择了当逃兵。为了躲避战乱,他逃到黑水城,成为了难民。要知道,失林案发生时,红领巾起义在不同地方接连发生,中原大地更是一场燎原之势的“农奴卷戟”。严从良原籍陕西巩昌。正正十九年(1359年),红巾军攻陷恭昌城,颜从良被迫逃亡。先北逃至赣州,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又逃至黑水城。关注元朝普通百姓姓名的人一定认识到,严从良的原生家庭背景是必须接受的。在《原点掌》的大量案例中,普通人的名字要么是毛、狗、驴等花哨的名字,要么是是指“钱三”、“小六”、“十一”等昵称,或者是表示某些身体特征(例如歪着头)的贬义名称。有一些不错的名字。严从良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黑水城与内陆州分会不同。它位于西北部。早期是西夏的军事中心。元代,这里成为丝绸之路上的商业城市。严从良离开原生家庭逃到黑水市后,生活显得颇为艰难。在认识单林之前的近两年里,严从良与做面条的城里人沉方正住在一起。一日,严从良在沉房正房屋顶洗油皮时,有一个不认识的人让严从良帮忙到阿武家的井里打水。就这样,严从良认识了石林。从此以后,严从良经常去阿武家帮忙打水,并经常与沉林见面、交谈。终于,他能够生柴火了。石林一次次萌生了与阿武离婚、嫁给严从良的念头。但他很清楚,阿舞已经纳她为妾了,他岂能轻易允许?于是他开始和严从良一起谋划,试图找到永远在一起的方法。对于严从良来说,避开斯林或许是一个好主意。因为当时天下大乱,如果颜从良带着林氏逃往红巾军,甚至逃到朱元璋境内,元朝的夷己乃禄府就无法对他实行合法的“长治”。但严从良没有这么做。作为一个“契约精神”极强的人,严从良坚持在元朝的法律框架内闹事。很快,他就萌生了丢掉林氏结婚证的想法。元朝法律规定,任何婚姻,无论是夫妻,需要结婚证作为结婚证明。结婚证的内容必须包括男女双方的家庭出身、身份、许诺财富、嫁妆、约定结婚日期等。不允许用模糊的句子来搪塞。它必须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媒人和担保人签署并确认。为了防止结婚证被赦免,元朝还要求结婚证背面正中写上“契约”二字,然后将结婚证分成两半,男女各保留一份,作为日后不履行婚约的证据。如今,契约通常被称为“合约”,可能就是从这个时期慢慢演变而来的。于是,一次约会,严从良怂恿石林趁阿不在家的时候,找到了结婚证,并把它烧了。石林听了。它是补充说,这段时间,阿武去岭北做生意,并不在家。石林已经在家里出示了婚礼上的证书。但石林看不懂,只能根据严从良描述的结婚证的样子去寻找。最后,他从AWU的红盒子里发现了三份疑似结婚证的合同。石林把这些合同拿给严从良,让他辨认哪一份是他的结婚证。严从良也许有一定的知识,也认得这些合同是中文的,但他似乎不明白具体写的是什么。这时,邻居徐明山正好路过清真寺,严从良请他帮忙辨认合同。徐明山是个读书人,他立刻就认出了楚林的结婚证,另外两份合同是阿吾购买麻辣和道啦两个奴隶。严从良又跑到石W家爱郎,谎称他在东莞捡柴时拿着这些合同,让施外郎辨认上面写的是什么。施外郎原名施帖木儿,僧侣们称他为“外郎”,可能是因为他是当地伊吉乃路将军府的员外郎官员。毕竟,史外令是一位有着丰富文书经验的官员。他一眼就看出,这些“废弃”的合约不是废纸,而是有价值的AWU代币。石大观看完后告诉严从良,其中一份是阿武买妻妾和孩子的合同,另一份是楚琳的结婚证。他叮嘱严从良随身携带这份文件,不要毁掉。如果阿武来找,一定要及时归还失主。当时他并没有意识到,喊叫抓贼的正是严从良。徐明山和施外拉确认无误后,严从良很是高兴。应用。回到家后,他就和石林商量着,打算第二天找机会烧掉石林的结婚证。但楚林却等不及第二天了。晚上开灯的时候,两人趁机用严从良家的炉子烧了楚林的结婚证。剩下的两份合同就交给迷失林收回了。严从良认为只要没有结婚证,阿武和尚林的婚姻关系就处于一种误会状态。根据《元典章》对婚姻例外的记载,元朝官方规定,如果没有婚约,或者婚约不明确,婚约背面没有写“契约”二字,官府上报纠纷时就会认为是“错误”,婚姻很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可以看出,颜从良“懂法”,想用它来消除阿武与沉林婚姻关系的最有力证据。结婚证被烧毁后,严从良让石琳一两天后去官府告状,说她是被迫嫁给阿武的妾。婚后,阿武更加咄咄逼人,想要迫害自己带回家的小妾,将她变成地位不可动摇的奴隶。这样,根据以往的司法经验,马政府很可能会责令阿武和世林离婚或者撤销婚姻,并要求阿武做一个好人。意识到这一切,严从良决定“大吃一顿”,向媒体表明与石林结婚,“永远做夫妻”。史外拉不是“屎甲虫”,但对于严从良来说,他就是妥妥的“屎马镫”。如果不是他的“线人”,严从良的上述“阴谋”就可能得逞。世外la大概和阿武有交情有关。毕竟,地方官员应该与当地受人尊敬的商人有一些接触。阿武是什么时候从岭北回来的很难知道,但事发时他一定已经回到了黑水城。也许在给严从良的文件后不久(padmit说严从良烧毁文件是在11月27日,施外拉是在29号遇见阿武),施外拉在街上忙着遇见阿武(也许他是故意找阿武的)。史外灵告诉阿武,他刚刚看到了严从良的很多合同,上面都有阿武的名字。为此,他建议阿武赶紧回国检查一下合同是否真的丢失了。石外郎的出现让真相浮出水面。阿武回到家后,发现红盒子里的合同全部不见了。阿武开始调查屋内,最终将嫌疑人锁定在杉林身上。考虑到AWU经常在家打骂石林,我们不能裁定排除了他利用家庭暴力来得到石林口中原因的可能性。总之,从口供来看,石林最终承认,他把三份文件拿给了严从良看,而严从良最终把其中两份拿了回来,放在了床上。阿武不仅得到了石林的表白,还得到了邻居徐明山的确认。徐明山向严从良确认,阿武顺着线索,从石林那里得知了他和严从良的计划。于是,AWU决定前往一吉乃路总经理办公室追捕苏世林和严从良。政府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所有申诉均在 12 月之前得到解决。现存词形虽然不完整,但阿吾、颜从良、徐明山、石林、石外拉等词形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抱怨的是阿武。在他的诉状中,他说石外灵告诉了他有关石林和严从良的事情。无奈递上结婚证,请求政府还公道。他还将石林和严从良列为同案被告,石外令和徐明山列为证人。 AWU的诉讼得到确认后,一吉乃路总经理办公室立即派总理李哈章将被告人和证人徐明山带到政府。出差在外的李哈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了管理人的角色,负责案件的精准处理,包括立即约束原告、被告、证人等,保证整个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在受理案件之前,管理员必须输入受理函以确保案件已完成。作为犯罪嫌疑人,严从良被关押在锁匙之中,即被要求在监狱里戴上脚镣。士林是女人,按照元朝的法律,她可以自由。埃德从她的枷锁中挣脱出来。施外郎虽然是证人,但他是朝廷官员,所以不适用根除证人的制度。这里有必要对元朝的监狱管理作进一步的说明。元代的监狱不是服刑的地方。监狱不仅关押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还关押已被判刑但尚未执行的囚犯(例如被判处死刑并等待执行的囚犯)。涉及该案的证人和其他关键人物也被监禁。姆伦驱逐证人的行为在今天听起来或许听起来,但主要是对古代传唤证人能力不足的技术性补充。试想,在通讯技术和交通水平都比较低下的古代,如果不是事先将目击者关押在衙门里,说不定就会出事。今天,当证人必须出庭时为了作证,政府无法在任何地方联系到证人,或者证人居住地离政府机关较远,通话周期过长。甚至没有规定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证人可以联系涉案人员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应该早点到办公室并留在监狱里。作为证人,施瓦伊拉的证词相当简单。不仅仅是因为他无法就案件的深层次作证太多,更是因为他的官方身份,本路都督府的法官无法对他进行过多的审问。徐明善则不同。虽然证言片段显示,他的证言与其他人的陈述一致,但为了防止自己像电影《九级芝麻官》中看不懂的阿福那样被怀疑作弊,阿武手里仍然拿着一份中文文件,要求在法庭上宣读,以证明徐明山确实是能够阅读中文。最终,石林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作为整个事件中最脆弱的人,也是最没有权利处理自己的人,他只能承认这一点。但单林的判断表明,这个柔弱的女人仍在做最后的努力。在供述中,石林遵循着打压好人的想法,并指出阿武试图将善良公民的谢林卖给一个卑微的妻子。原因是阿武认为舍林是汉人,“他怎么能和我在一起呢?”据此,士林得到了一个辩护理由,那就是根据伊斯兰教教义,阿乌不得娶异教徒或不尊重他习俗的女子为妾。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么山林的婚姻从头到尾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平心而论,石林的防守还是相当巧妙的。根据元朝八年(1271年)元朝钟书胜制定的婚姻规则,如果同一“同类”的人之间发生婚姻纠纷,每个人都会按照“同类”的mga习惯法进行处理。如果两人都不“好”,男方家庭才是主要的。如今,阿吾是回族,士林是汉族。他们处于不同“类型”的情况,因此他们的婚姻纠纷必须以AWU习惯法为依据。阿乌乌习惯法,至少在原则上,不允许她嫁给费达舒曼。从最终的判决来看,这是一个无奈的结论,伊吉乃督府显然没有采纳石林的建议。石林被罚了四十七鞭,但还是付给阿武警告。目前的文件片段无法揭示AWU如何回应士林的辩护。不过,据美国学者白庆云介绍,由于石林无法证明自己原来是汉族身份,而她的养父又是回族托希特木人,所以即使政府出面,也只能得出石林是养女的明确结论。r 一个回族。如果这种收养关系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皈依,那么士林嫁给阿武就顺理成章,也不会违反教义。最后剩下的法律问题是严从良与沉林的通奸案。在当今的法律中,通奸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犯罪。它不仅仅是道德谴责,还受刑法以外的法律约束,例如党纪、党规。但在古代,通奸是一种犯罪行为。自《唐典》以来,就被公认为通奸的主要形式——异性恋。元代《和》中的法律规定大体沿袭了金代《唐律》、《太和律》的身份思想。通奸和结婚的最终刑罚是八棍。十七次,奸夫与妻同罪。虽然从现有的文件中看不到严从良的最终定罪,但基于通奸罪和诽谤罪的原则两人同罪,结果石林被罚四十七鞭,可见二人并无通奸罪。尽管现存文献中没有指控通奸的文字。当然一种可能是,即使两人相爱,也确实不存在奸情。但由于古代科学技术的限制,要证明或者违背官方的判断确实很难。考虑到舆论和对妇女社会声誉的潜在损害,古代法律一般只承认立即通奸为“捕获的通奸”,并严格禁止事后承认通奸的做法。也就是说,即使严从良和石林发生了性关系,只要阿武没能“在床上抓到奸夫”,就不能指控两人通奸。否则,按照“指控通奸”的原则,阿武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更会加强石林互不相识的辩护。从这一点来说看来,AWU也“懂法”。从被亲生父母“收养”,到养父将她嫁为妓女,再到丈夫被逼迫镇压好人,再到爱人严从良拯救她,沉琳的经历是古代女性不可思议的婚姻的一个缩影。更不幸的是,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的元朝法律并不能保护她的权益。石林提出的唯一辩护,几乎毫无悬念地被法官驳回。森林丧失的经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无法掌控自己命运的女人只能随着时间的流淌摇摇晃晃地前行,试图像星星一样用微弱的哭声唤醒沉睡的人类,直到光明来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